全省教育系统 “五五”普法考试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九;2.引咎辞职;3.均衡;4.高级;5.过错;6.章程;7.二级甲等;8.不得;9.不得;10. 2009 9 1。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错选、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 AB;2. A;3. C;4. ABCD;5. C;6. AC;7. AC; 8. ABCD;9.ABD;10.ABD;11. AB;12. BC;13. C;14. B;15. ABC;
三、简答题(共19分)
1.答: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五十九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4.答: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件》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案例分析(共41分)
1.答:(1)Y县教育局的处罚存在以下错误:第一是超越职权,Y县教育局无权对该民办中学实施行政处罚,该处罚依法应当由审批机关即S市教育局实施;第二是程序违法,Y县教育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等权利;第三是处罚种类错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未按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行为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中,没有“罚款”这个种类。
(2)撤销Y县教育局对该民办中学的行政处罚。
(3)没收张某取得的回报,责令学校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2.答:(1)不会。根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该教师依法应当向G县教育局提出申诉,N市教育局不是该案的申诉处理机关。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因此,N市教育局移送处理,并告知当事人,符合规定。
(2)申诉、仲裁、诉讼。
3.(1)能得到法院支持。
(2)王某承担。《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是直接致害人,因此,责任应当由其承担。尽管校方有未尽职责之过错,但其依法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如王某暂无力支付,学校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依法先向李某支付,同时享有向王某索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