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的科学、完善、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能否真正实现教育的公平、公正,关系到能否保持大学校园及社会的稳定、和谐。如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一直以来都是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难点。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在考察和评价现有认定制度的基础上,就改进和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高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随着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深入,高等教育正朝着大众化的方向发展。近年来,高校中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而且数量已占高校学生的相当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这里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1]。2007 年 6 月 26 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对高校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和认定程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度,很多高校表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都存在不少的难点和疑点,致使认定工作成为一大难题。
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认定标准难以制订
从目前各高校的情况来看,欠费的学生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经济上确有困难导致无法缴纳学费的,另一类则是恶意欠费的。一般认为,因经济上存在困难而无法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这种概念上的认定可操作性差,并不能准确区分上述两类学生。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不同高校对困难程度的认定存在差异。尽管各高校制订了自己的认定标准,但有很多指标仍然是不明确的。比如有的学校将资助对象确定为“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但仔细推敲之后就会发现,“绝对贫困”和“低收入”都是相对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以此作为认定依据[2](13-14)。
2、认定程度难以把握
困难程度不同,对其的援助程度也应不一样。援助应当充分考虑的,一是援助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需求的一致性,二是援助的教育引导性。在现有条件下,援助不可能满足受助者的一切需求。因此,只有较为准确地把握学生的困难程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与援助才更具实效性。目前,各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划分为:特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四大类。除特困生和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有较明确的界定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往往难于区别。正由于此,大多数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援助也就往往依据其他因素的介入,这就难免造成既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不到有效援助的情况,也有少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援助过度而挥霍的状况。
3、认定方式缺乏严密性
当前,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往往采用学生生源地村( 居) 委会、民政部门证明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 通常以学生生源地村( 居) 委会、民政部门的证明为主要依据。在这种情况下, 也不乏一些家庭经济情况相对较好的学生可通过各种方法获得当地村( 居) 委会、民政部门出具的此类证明。这种认定方式“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机制, 人为影响因素较大, 不具有真实性、可信性与可比性”[3]。学校认定的方式主要是学校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 通过班级、学院的层层筛选和审核, 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员。这种方法虽然具有相对较高的准确性, 然而在具体工作过程中, 需要增强工作艺术, 特别要注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尊心保护和防止相关心理问题的产生。
4、认定方法缺乏科学性
当前,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通常采用直接认定法、消费水平认定法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比照认定法。直接认定法是一种根据学生家庭( 人均) 年收入情况为主进行认定的方法。这种方法无法动态反映学生家庭收入变化、家庭消费水平和结构, 且不具有地区间的可比性。消费水平认定法主要通过学生消费支出与在校生平均消费水平的比较, 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该方法操作准确性不高, 学生平均消费水平往往难以准确确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比照认定法主要是对在校学生的学习、生活消费水平进行调查摸底, 并将学生消费水平与学校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进行对比。由于学校所在地与学生家庭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别,认定亦较难。总之, 上述认定方法存在各种缺点, 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弱。
5、认定过程易诱发心理危机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临学习的压力、人际交往的困扰、毕业就业的迷茫等内心冲突,同时还承担家庭贫穷的压力,在认定中,容易产生心理危机。在申请阶段,一些经济困难的学生由于过度的自尊,对外界援助产生抗拒心理,放弃申请或在申请时有保留地反映家庭的经济困境。他们往往过多地使用回避的心理防御机制。笔者的一名学生,其父亲患肠癌,治疗花费较大,母亲在一家宾馆当服务员,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但该生自尊心强,不愿意申请助学金,在其母的再三要求下才递交了一份极其简单的材料。这份材料仅30来字,不符合贫困生申请书的格式,也不包括申请书的要素。在民主评议阶段,易出现自卑情绪,把困难和压力埋藏在内心深处,在人际交往中表现出顺从、默认行为。在接受公示阶段,经济困难学生将资助看作是施舍却无奈接受的事情,产生焦虑与紧张。因各种因素未能申请到助学金的经济困难学生,易产生仇富心理,把贫困怪罪于家庭、社会、高校;同时,错过每年一次的受助机会,独自面临生活困境,会加重他们的焦虑情绪。[4]
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改进措施
1、建立规范、有效的认定程序
一是规范认定程序。只有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才能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协调有序地进行。首先,用标准化的工作方法代替传统的“经验式”的工作方法,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认定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地量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次,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评议建档、调查、审核公示、违纪查处等各个环节层层把关,要将所有相关部门吸纳进来,成立专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同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明确认定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加大对造假的追究与惩罚力度。
二是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体系,便于从量化的角度全面考察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的效率与效益情况。
三是实行标准化、现代化、信息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与方法。首先,采用标准化工作方法。主要是在经常性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地量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线,以准确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次,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软硬件平台建设。要在建立动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开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能及时上网,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信息化与网络化,提升工作平台,大力节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信息成本。
2、 建立严格的跟踪调查和监督制度
除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加强管理和控制外,认定后的跟踪调查和监督工作也不可忽视。学校应形成上至学校领导,下至辅导员班主任,近至同学,远至家长的一个监督群体。学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摸底调查,可通过问卷
调查、调查校园卡消费记录等方式了解学生的消费、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对个别重点对象进行实地走访,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居住环境和当地人对家长及学生的评价,全方位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监督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力量,因此,要充分发挥学生群体的监督作用:一是健全、畅通学生意见反馈渠道,拓建网络工作平台;二是加强保密措施,保护反映意见的学生的利益;三是接到学生举报后,要及时进行摸底调查,既解决实际问题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方法得当,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工作,以免发生不愉快。
3.建立生源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
各高校一般是根据学生本人生源地所出示的经济状况调查表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应是认定方式中最可行、最有效的一种方式,但实践表明,由于学校跟生源地没有沟通,致使生源地政府认为自己出具的证明没有责任力和约束力,从而造成虚假贫困证明的产生。因此,贫困生认定应建立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联合认定机制,由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和所在中学“三章”认定,若出现弄虚作假,应在网上及时披露批评。这种方式需要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来加以保障。主要包括:政府应出台关于生源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相关政策与法规,明确认定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并加大对造假的惩罚与追究力度。应建立包括政府、高校、社会、学生在内的“四位一体”的生源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体监督机制;应建立生源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三查制度”,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担保与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应该制定校规,明确规定凡弄虚作假的学生应取消入学资格,相关教师也要受到处理。
4、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诚信管理
出现“假贫困生”现象,以及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的种种奢侈消费与不诚信行为,归根结底还是这些学生的思想认识出现了问题,因而各高校要重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与诚信教育,从心理到生活等多方面系统地对广大学生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引导、教育,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5]通过加大对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宣传与诚信教育,一方面让所有学生都能全面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程序、方法、方式和标准,使学生能积极地参与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与监督的行列之中,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效益与效率;另一方面通过诚信教育使那些“假贫困生”增强诚实守信的意识,从而有助于降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成本。同时积极试行学生诚信档案制度,加强诚信管理,倡导诚信行为,对不诚信现象予以处罚。
5、转变观念,改革资助方式
资助的无偿性是导致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除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外,助学金的发放基本上没有其他限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认定的难度。与此同时,无偿的资助容易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产生依赖思想,对其他学生也将产生不好的示范作用。可以组织受资助的学生开展一些力所能及的社区服务活动或义务劳动。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那些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主动退出对受资助名额的争夺,减少认定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回报社会来缓解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后的心理压力,增强其自信心,培养其社会责任感[6](162-164)。
6、将心理关怀融入认定体系
经济困难学生要面对客观社会环境及自身心理不平衡所致的双重压力,容易导致一些潜在心理问题的产生,如自卑、过度自尊、交际障碍等。因此,在认定过程中,应注意心理关怀。
通过心理咨询,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正确地认识贫困和对待认定过程,克服自卑心理,健全自尊与自信。引导他们认识到贫困不是他们的过错,是由于不同的历史、环境或机会不均等原因造成的;使他们正确认识并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勤俭节约等优秀品格,将困难的生活经历视作个人成长的财富和动力;鼓励他们用知识和能力来丰富充实自己,最终回馈社会;让他们明白宽容、真诚、尊重会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参考文献】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解读[EB/OL]. (2007-06-05)[2010-01-13]. http: //gaokao. chs.i com. cn/z/zzzctx/.
[2]李庆杰、刘淑娟:《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探析》,载《泰山乡镇企业职工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16页。
[3]耿彦红、郭魂强:《生源地助学贷款陕西万余人申请签约者未过半》,载《北京娱乐信报》2007年第12期,第13页。
[4] 杨 锋:《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思考》,载《经济问题》2008年第3期,第23页。
[5]陈京京:《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度的思考》,载《榆林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32页。
[6]王春娟:《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问题探析》,载《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9页。
南京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唐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