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召开,改革升温。同“改革”一道成为舆论热词的还有“法治”。
3月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全国人大将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改革事项加强立法,要让我们的重大改革都于法有据,使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地向前推进。
实际上,早在去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时,习近平总书记即提出,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推动。
今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再次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他说,在整个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于法有据”“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这一连串关键词勾画出了下一步中国改革的“法治化路径”,意味着改革“第二季”将告别“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法治被动时代,走向“先立后破”的新时代;亦将告别以往文件开路、政策驱动的旧改革范式,走向法治引导改革的新范式。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改革与法治的逻辑关系并未理顺。改革对于突破、创新的要求,和法治对于规范、有序的要求之间存在着强烈冲突,各级改革主导者往往片面地重视前者而有意无意地忽略后者,甚至把先行先试、“敢于突破法律禁区”作为改革精神的体现。客观上,改革初期我国的法制体系不健全,以及改革本身“摸着石头过河”的特性和“试错”需求,使得改革先于法治具有一定必然性。所以,理论界曾经围绕着所谓“良性违法”长期争论不休。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更已成为我们党明确宣示的治国方略并被写入了宪法。继续以漠视或者回避法治的方式推进改革,不再有任何的现实性和正当性。必须重新审视和梳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增强两者的耦合性,使其彼此协调、相辅相成。
一方面,改革要以法治为指引、以法治为规范。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两会前夕向媒体表述的,需要修改法律的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借此,既可为改革确立制度准星,防止走偏和异化,又可保障改革的系统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据介绍,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很多改革举措对法律的“立、改、废”提出了明确要求,涉及70多件立法项目,其中需要制定法律的项目20多件,需要修改或废止法律的项目40多件。去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一揽子方式“打包”修改法律19部。
另一方面,改革要以法治为目标、以法治为归宿。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法治,无疑是这一总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决定》明确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并确立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方向。可见,法治本身就是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通过改革所要达成的愿景。
李克强总理在2月11日的一次讲话中说:“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两句话,正是衡量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尺度,也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法治化解读。
总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新阶段,改革与法治的正确关系是既互为手段,又互为因果。但归根结底,法治应当成为改革追求的终极价值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