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两个责任”的路径探析

如何落实“两个责任”,这是一个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经过广泛调研,我们认为,落实好“两个责任”,关键要在思想认识上解决好为何“分责”,在制度机制上解决好如何“定责”、“履责”、“追责”等问题。

深化“分责”认识,让落实“两个责任”成为高度自觉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两个责任”,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党委、纪委对此应有清醒认识、深刻理解,切实增强落实好、履行好“两个责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提出“两个责任”,不是“破旧立新”,而是一种继承基础上的创新。根据新形势下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而提出的“两个责任”,与党内有关法规、文件赋予党委和纪委的责任是一脉相承的,同时也有发展、创新。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其中之一是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第六条规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从上述规定的“全面领导责任”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两个责任”,内涵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更加明确了“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也就是说,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要进行领导,而且还要亲自做执行和推动的工作。

明分“两个责任”,不是“无谓之举”,而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提出“两个责任”,借用中国哲学术语来说,这是一种“明分”,亦即明确党委与纪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本分,使二者的责任更加分明,且与其地位和职权更相匹配。提出“两个责任”,就是根据党委的领导地位和党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定位,以及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和职能定位而进行的“明分”。这种“明分”,有利于解决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不清、失责难究及其所导致的责任落实流于形式等问题,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得到切实加强和改进,使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力度和责任制的执行力度得到实质性提升;有利于解决当前一些地方纪委在纪检工作中经常出现的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使纪委从大量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对于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更好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调“两个责任”,不是要求“各自为战”,而是要求在协同作战中各尽其责。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体系中既相对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两个层面,二者不可绝对分离、互相削弱,必须相互协调、共同促进。这就要求党委和纪委在履责过程中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协同配合,决不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各级党委要自觉接受纪委对自己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并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提供各方面支持和保证,让纪委敢于、善于履行监督责任,并注意纠正纪委履责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纪委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服从党委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方向、履责目标上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始终着眼于促进党委主体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更好落实。如此,才能真正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力度和效果大提升。

 

细化“定责”设计,让“两个责任”更加明确易行

落实好“两个责任”,需要责任定位具体化、规范化,精细设计“两个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目标,并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使之可操作、可考核、可追责。

“两个责任”的内容设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党委统一领导原则。“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在任何情况下,党委的统一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完善、不能动摇。二是分层定责原则。党委的主体责任是由多个层面构成的责任体系,主要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必须将党委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面,各自明确具体的责任。三是纪委专责原则。对纪委监督责任内容的设定,必须有利于纪委“集中精力抓执纪监督主业”,有利于纪委抓实抓细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工作。要着重明确、细化纪委在“检查、督导、纠错、考评、追责、惩戒”等环节上所应负的责任。

“两个责任”的内容设定必须体现“两个结合”。在党委责任内容的设定上,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要求与“主体责任”内在要求的结合。要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明确好党委在领导、教育、管理、督导、示范等方面的责任。在纪委责任内容的设定上,要体现中央的有关要求与“监督责任”内在要求的结合。按照党章和中央文件的规定,纪委职责包括“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要按照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的要求,立足再监督、再检查职能,明确设定纪委在监督方面的责任。

 

强化“履责”制导,让“两个责任”真正落实到位

加强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规制、导引,是确保“两个责任”真正落实的关键。强化对党委履责的制导,一是全体党委成员和党委各部门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拿在手上、扛在肩上,形成强大合力。二要规范履责行为。围绕“怎样履责”的问题,明确党委班子、党委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工作程序、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健全有关制度机制,使党委领导、推动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行为规范化、程序化。三要加强履责监督,探索建立“日常检查、巡视监督、专项巡查、重点督查”的常态化、立体式检查监督模式。四要加强考核追责,加强考核成果运用。

强化对纪委履责的制导,始终聚焦反腐败中心任务,紧紧围绕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着力抓好纪律执行、作风建设、惩治腐败工作,着力解决过去职能泛化、力量分散、主次不分、大包大揽、越权越位等问题。始终坚守责任担当,明确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工作的主要内容,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努力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硬化“失责”追究,让“两个责任”确有刚性保障

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失责必究。对党委和纪委的严重“失责”行为、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一是不能搞“特殊化”,坚持责任追究面前人人平等,不搞“例外”。二是不能搞“情有可原”,不能把“失责”问题的客观原因作为放弃责任追究的理由。三是不能搞“变相处理”。不能避重就轻,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软化、淡化追责效果。要特别注意克服和防止搞“下不为例”、“法不责众”等不良倾向。此外,要尽快制定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有关问题,确保追责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