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学术论坛、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南财党宣字[2018]2号
为了深入贯彻教育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增强学术研究氛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研究水平,加强对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统筹管理,规范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的运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以本校名义主办、合办、协办、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均适用本办法。
二、部门职责
(一)举办部门负责拟订学术论坛、学术会议的举办计划,审核会议、讲座的主题、内容,协调、组织、具体实施,并对其效果进行反馈。
(二)科研处负责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的科研内容审批。
(三)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的主题、政治方向进行审核、备案。
(四)财务处负责对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备案。
(五)涉及外事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还须经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
三、基本原则
(一)召开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必须按照规定期限、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的主题、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事后如实总结,并提供相关存档材料。若有校外人士参加,承办单位则应派专人陪同。
(二) 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的内容应对学校的科研、教学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三) 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在举办过程中更换主讲专家、主讲议题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备。
四、审批程序
(一) 学术会议的举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科研处、党委宣传部、党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议程清单。
(二)不涉及外事的学术会议,经科研处审批后,报送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三)涉及外事的学术会议,由科研处、校党委宣传部和对外合作交流处会签。
五、申请报告内容
(一)召开学术会议的申请材料应具备下列内容:
(1)拟办学术会议的名称、内容、背景、时间、地点;
(2)拟办学术会议的举办部门、负责人、组织领导机构;
(3)拟办学术会议的规模(包括本校参加人员、拟邀请的领导、拟到会的校外人员名单),如需要邀请国外、境外的人员,应当提供详细的名单及背景材料;
(4)已有的经费来源(包括校外、国外、境外资助的款项)及预算(包括拟收取的会务费数额);
(5)拟办学术会议的意义及本校的人、财、物力投入;
(6)学术会议合作者的学术地位、政治背景。
六、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的筹备
(一)学术会议的筹备
(1)由科研处向拟举办部门转达批文复印件。拟举办部门接到批件后认真负责地筹备会议。筹办中需要费用的,由举办部门负责人在预算范围内向财务处借款。
(2)若举办有国外、境外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主办部门应当提前一个月提供拟邀请参加学术会议的国外、境外学者的单位、职称、职务、学术专长、背景等情况,书面说明邀请其到会的作用,声明有无政治问题,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批准邀请国外、境外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由举办部门提前一个月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国外、境外人员入境手续。
(3)由外单位邀请入境的人员顺道参加学校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的,由举办部门提前7个工作日,向科研处提供境外人员的名单、单位、职称、职务及邀请其入境单位的批文复印件,待批准后方可邀请其到校。
七、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的举行
学术会议、学术论坛材料由举办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印刷。对外报道由校党委宣传部审定。
学术会议、学术论坛进行时,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督查。进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有关部门有权制止、查纠。
八、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的总结
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结束7个工作日内,举办部门应向科研处、校党委宣传部提交书面总结。邀请国外、境外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应当同时向对外合作交流处提交书面总结。学术会议的举办部门应同时提交会议存档材料。
九、禁止事项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学校和学校工作者的名义在社会上召开或者与他人合办任何形式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
十、生效与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由科研处、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南京财经大学党委宣传部
2018年1月1日